孙立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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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法院采信防卫过当、受害人重大过错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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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孙立贤律师作为其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以及查阅本案卷宗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存在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刘秀气的犯罪行为具备防卫性质但是超过必要限度;卷宗中可以看出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购买商品需要支付费用的,但受害人在酒后经过被告人及其家人提醒的情况下反而采取厮打、踩踏、推搡等挑衅性、侮辱性、暴力性动作,实施的目标为被告人及其家人,被告人从中间多次劝阻,但是受害人仍然对被告人及其儿子头部进行殴打,且是连续殴打,此刻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备紧迫性,如不进行防卫将产生不可控制的危害后果,被告人迫不得已实施防卫捅人的动作,所以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另外卷宗中也可以看到被告人将燕振捅伤后,受害人杨可仍对被告人腿部进行踢打,可见此刻不法侵害还没有结束,所以被告人捅伤杨可的行为也具备防卫性质,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2、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害人个人陈述中可以看出案发时已经醉酒,被告人个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中均可体现出两受害人案发时醉酒,且存在对被告人及其家人有着挑衅、侮辱等言语及行为,比如将爆米花扔到地上踩踏、拿钱羞辱被告人等,且还动手在先殴打刘东及刘某,卷宗材料也可以体现出刘东脖子及头部受伤、眼镜损坏的事实,以及刘某左腿受伤的事实;故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4、被告人刘某在离开案发现场有嘱托其家人报警及拨打120 的言语,且其家属也报警并拨打了120,还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转交了1000元的医疗费,所以可以证实被告人刘某存在积极救治的行为。

5、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且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文化水平极低,靠卖爆米花勉强维持生活,属于社会中最底层的劳动人民;在与本案被害人酒后产生纠纷,面对被害人的挑衅、侮辱、殴打等行为不能冷静处理、持刀伤人确实触犯了刑法,但是被告人在其家人人身和财产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防卫措施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超过必要限度,仍要承担刑事责任;故辩护人建议法庭综合考虑刘某防卫过当、自首、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积极救治被害人、认罪悔罪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既能有效打击犯罪,又能尽快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内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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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立贤
  • 执业律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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