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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酒驾者兼营“仙人跳”六人敲诈勒索集团被判刑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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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14:43: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秀 王林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等六人犯罪集团敲诈勒索一案,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均并处罚金。

  溧水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纠集雷某、祁某、王某某、李某、刘某等人组成敲诈勒索犯罪集团,在南京市、苏州市、镇江市等地有预谋、有分工、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在以“碰瓷”方式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购买了用于“碰瓷”的奔驰轿车,由其本人或者被告人雷某、王某某寻找酒后驾车人员,再由其本人或者被告人祁某驾驶该奔驰轿车实施“碰瓷”,之后以报警举报对方酒后驾车为由,敲诈勒索4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3000元。在以“仙人跳”方式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被告人刘某通过聊天交友软件寻找目标并邀约对方,在双方见面发生性关系之前或之后,再由被告人王某、李某、雷某进门“捉奸”,以告对方强奸为由提出报警或私了,通过该方式敲诈勒索3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4700元。

  溧水区法院认为,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李某、刘某参与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雷某、祁某、王某某参与犯罪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共同犯罪,且属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作为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主犯,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雷某、王某某、祁某在各自参与的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六被告人均系初犯、均具有坦白情节、均能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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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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