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进行调整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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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路法院撤销后,南京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如何划分?南京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进行调整
根据苏高法〔2019〕27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调整的批复》,经研究决定,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玄武区法院管辖本辖区内及发生在栖霞区内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建邺区法院管辖本辖区内及发生在秦淮区内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雨花台区、江宁区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鼓楼区法院暂时管辖本辖区内及发生在浦口区、六合区内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江宁区法院暂时管辖发生在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溧水区、高淳区内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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