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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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林某诉秦皇岛某公司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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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盛某、林某系刚毕业不久的年轻人,通过网络获知被告公司的某“炸鸡项目”,在被告公司业务人员的邀请下前往被告公司考察,在没有充分了解清楚的情形下,匆忙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米芝士”项目的《技术许可合同》,打算在广州市开展加盟店并交纳了加盟费用58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两原告通过网络查询被告公司及公司的加盟品牌,发现网上差评很多,两原告遂决定不再加盟,次日便找到被告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但是被告公司告知费用不退。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后两被告找到承办律师咨询,承办律师了解到: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是《技术转让许可协议》,但是合同的内容明确的载明了许可范围、区域、使用费,以及两原告要按照被告公司的统一模式经营、统一装修风格等,所以该合同属于加盟合同,即特许经营合同。并且承办律师注意到该加盟合同属于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且格式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盟者享有一定期限的单方解除权,同时被告公司没有取得商务备案,也没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同时涉案品牌的商标也没有注册,即被告公司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经营资源存在瑕疵,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承办律师遂告知两原告尽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两原告随即委托律师办理民事诉讼,诉至法院后,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且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且两原告未使用被告公司的任何经营资源,两原告仍然享有冷静期,故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全部费用。

2、律师自己的点评:原告起诉并胜诉的关键点主要是如下几处:第一,国家为了平衡加盟者和加盟企业因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加盟投资冲动,专门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其中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加盟者在签订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即俗称的冷静期。所以两原告可以依据单方解除权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第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加盟企业需要进行商务备案,并且需要具备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方可进行特许加盟活动,否则加盟公司经营资源不成熟存在瑕疵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被告公司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前需要向加盟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如实信息披露,以便加盟者对签约行为作出准确的意思表示和判断。

3、相应的建议或意见:加盟者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前,一定要详细的筛查一下加盟公司的商务备案情况以及商标注册情况、直营店情况等等,以便确定加盟公司是否具备加盟资质、是否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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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立贤
  • 执业律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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