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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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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者依据冷静期起诉要求解除加盟合同退费获支持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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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者依据冷静期起诉要求解除加盟合同退费获支持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巴*派代理合同协议书》一份。合同书约定,原告特许加盟被告的“巴*派”相关技术经营服务体系,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区域特许经营代理费、咨询服务费合计99800元。合同签订后发现被告未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不具备特许人资格,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即经营资源和模式不成熟),违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导致原告无法进行特许加盟;但是上述情况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均没有向原告如实进行信息披露;合同也未约定原告应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因此影响了原告对被告所拥有经营资源价值、是否能够订立合同以及相应的合同对价等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判断合同签订至今原告也未使用被告的任何经营资源,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全部费用。望判如所请!

律师点评:加盟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加盟合同法律术语叫做特许经营合同,国家为了平衡加盟者和加盟公司因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加盟投资冲动,专门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其中该条例规定加盟者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是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即俗称的冷静期;所以加盟者在签约之后还没有参加技术学习、没有接受选址服务和设备物料、没有开业经营之前是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的。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先行查询了被告公司的商务备案情况,经过查询无论是被告公司名称还是涉案品牌,均没有查询到商务备案的情况,同时也没有查询到直营店的信息,承办律师确定被告公司经营资源存在瑕疵、经营模式不成熟,该重要的经营资源信息会影响加盟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加盟企业作为专门加盟活动的主体,明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加盟享有冷静期,而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条款,其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加盟者仍然享有“冷静期”。

律师建议:加盟者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的甄别加盟公司的资质和口碑,切莫只听取加盟公司业务人员的推销和宣传,做到不盲目、不轻信,加盟者应该着重审查加盟公示是否取得商务备案、是否具备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加盟品牌商标是否注册?同时,还需要查询这个公司近五年之内是否因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其他加盟者起诉的情况,这些关键的经营资源和信息都是可以证实加盟公司经营模式是否存在瑕疵、经营资源是否成熟的标准。最后,律师建议加盟者签约之后如果确定不想继续加盟,一定要尽快依据冷静期的权利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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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立贤
  • 执业律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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